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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通知明确,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8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5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8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2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50元。
通知强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标准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我省地方财政承担的资金,按照省与市县财政7∶3比例分担。各市县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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